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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如下: 1、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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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如下: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前; (二)工作满一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
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一)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表》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经登记、体检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体检要求市政、建工、房管、公用、交通、邮电、铁路分局和地方铁路局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由市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及私营企业等)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由市劳动局指定的检测单位负责。(三)监督、检查及处罚市、区、县劳动局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搪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查出一人次,罚款1000元。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及身体状况,为保证其身心健康,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未成年工所采取的各项安全和卫生的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有: (1)就业年龄的限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我国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一般行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 (2)工作时间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他们做夜班及加班加点工作; (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等。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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