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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

2021-11-02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如下: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前; (二)工作满一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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