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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你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登记结婚(包括结婚证的办理),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要出示身份证和户口本。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出示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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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条规定,突破了以往当事人申请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登记部门一般收取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强制公证的惯例做法。 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相关材料?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手续或者技术层面的问题,无关宏旨,但其实质上是与公众利益休戚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条件的重大问题。是否需要公证,既涉及手续繁简、便民与否的问题,也涉及审查不动产登记材料真实与否的责任归属问题,自然还有绕不开的利益问题。
登记结婚(包括结婚证的办理),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要出示身份证和户口本。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出示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有一方由于户口本丢失,不能出示户口本的,可使用两种方法:一是随带本人户口本,抓紧补办身份证;二是如果婚期临近,来不及补办身份证,可以先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因为临时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是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三)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认证;(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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