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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 (三)司法...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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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的是2、4、5、6、7这5种情况,分别对应的是被司法查封的房子、共有人瞒着其他共有人卖的房子、有待确权的房子、没有产证的房子、以及在交易期限内禁止交易的房子。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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