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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死亡的;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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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犯、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督和照顾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未经教育纠正; (三)拒绝履行六个月以上的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明; (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坏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委托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处于困难或危险状态; (5)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严格意义上来讲,在被监护人未成年之前,监护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监护责任。并不是说被监护人侵犯到别人的合法权益了,才要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监护人也不能将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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