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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2021-0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严格意义上来讲,在被监护人未成年之前,监护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监护责任。并不是说被监护人侵犯到别人的合法权益了,才要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监护人也不能将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相关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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