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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顾名思义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职工的三期是女职工妊娠、生育、抚育婴儿的特殊时期,关系着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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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使用者不得按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是指女性怀孕期间的生育期间是指女性生育期间的哺乳期间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的规定,女性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下,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以下内容: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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