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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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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顾名思义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职工的三期是女职工妊娠、生育、抚育婴儿的特殊时期,关系着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因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处于三期内的女工给予了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保护、三期内女职工的解雇保护三方面。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期是指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使用者不得按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是指女性怀孕期间的生育期间是指女性生育期间的哺乳期间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强度和待遇保护。例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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