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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书不能解除,但是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
继承公证书不能解除,但是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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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可以撤销,但有条件限制。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应当对公证机构进行更正。 因此,根据上诉法,公证书可以撤销,但必须符合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前提,撤销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法院。
继子女继承权不能通过公证解除。继父母继子女是抚养关系,继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不能通过公证解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权继承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继承公证书不能解除,但是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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