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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如何的问题,《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规定了用以确权的证明文件类型和有关的法律后果。其中,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其拒绝...
汇票到期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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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索是指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发票人.背书人.担保人.承兑人.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索赔权时,应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支付的相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书。退款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书的,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两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期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不包括。汇票追索权产生的前提,就是付款人拒绝付款,然后持票人才可能行使追索权,如果你再向付款追索,就失去意义了。所以,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对象,是不包括付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以上关于追索权的法条,都没有包括付款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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