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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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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1、犯罪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私自借贷给他人使用的。 2、犯罪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数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超过了三个月没有归还给单位的。 3、犯罪行为人挪用了单位的资金归个人或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不受三个月限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条规定的个人使用:(1)将本公司的资金提供给本人、亲戚朋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公司的资金提供给其他公司的;(3)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本公司的资金提供给其他公司,以获得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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