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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
所谓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狭义的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是指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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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劳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3天前通知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如果使用者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劳动,或者使用者违反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通知使用者。
第一种:若是员工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自愿的,公司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 第二种:若员工个人单方面的提出和公司解约,是因为公司向员工施加了各种各样的压力,如果是这样,必须对员工赔偿,而且还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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