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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抱养户口有什么新政策

2021-07-26
收养人具备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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