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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违章建筑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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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单位,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⒉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单位应拆除
我国的违章建筑存在以下类型: 1、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的建筑物; 2、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 4、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主部门发给建筑工程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成的各种建筑物,主要是指房屋。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之法律效果;如属行政处罚后责令补办手续的,则在补办手续后,可依法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所以,人民法院处理有关违章建筑的纠纷,首先应确定其争议标的物的违章建筑性质,然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违章建筑是否进行行政处理,不属法院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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