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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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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工建设的住宅和附属设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手续进行。这些手续可以保证被处罚者的听证、送达、申辩、救济等权利,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不严格履行上述法定手续,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被处罚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拯救自己的权利。受处罚者的违法建筑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只是没有取得计划、建设等法定手续,即使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适当补偿违法建筑者的财产利益。另外,违法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法建筑存在的,是违法建筑者的合法财产,也受法律保护。在强拆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将室内物品清出并逐一进行登记,移交,而不得随意令其被埋压在房屋的废墟之下。因此,律师建议,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收到行政机关下发的或者在违章建筑上张贴的关于处理违章建筑的通知时,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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