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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送达的三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 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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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刑法评价行为。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第二十二也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而交通管理部门属行政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行政法律判断行为。 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各方当事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等进行责任认定;二是推定责任,即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依法推定事故责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行政法律判断行为,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相应的行政法律,如果在判决中直接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代替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以行政法评价代替刑法评价,使行政责任成为刑事责任的前提,模糊了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界限。
只能想办法搜集证据证明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问题,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变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分配。因为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法律效力很高,但如果有证据,仍然可以推翻的。公安部2008年8月2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1、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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