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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服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2021-03-2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刑法评价行为。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第二十二也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而交通管理部门属行政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行政法律判断行为。 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各方当事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等进行责任认定;二是推定责任,即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依法推定事故责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行政法律判断行为,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相应的行政法律,如果在判决中直接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代替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以行政法评价代替刑法评价,使行政责任成为刑事责任的前提,模糊了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界限。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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