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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涉及工资拖欠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对于工资的具体数额应由劳动者进行举证。但是如果涉及工资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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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劳动争议,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推定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对工伤事故是否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工伤事实。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伤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的诉求不得到法律支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与用人单位相比,负伤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最基本的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负伤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发生事故,用人单位有条件、方便收集职工负伤证据;(3)本条例也有权将工伤证据转移到工伤认定机构,使其亲属不排除工伤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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