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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也就是确定婚前财产的归属,签署婚前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允许夫妻通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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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那婚前的房产分割,写在离婚协议上是有效的。 2、但是问题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上对财产的处理,那只发生合同的效力,并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如果真的要分割,建议尽早去办理过户手续。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协议离婚反悔,敖某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协议中约定处分房产无效。日前,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敖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敖某在起诉中称,其与前夫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即结婚,婚后时常争吵,敖某经常遭到张某打骂,二人结婚期间,曾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2005年9月,张某提出与敖某离婚,并向敖出具了《协议离婚书》一份,写明:“家产、钱物一切归敖某所有。”不久,张某反悔,要求敖某放弃对房的权利,由于敖某不同意,张某便对敖某进行打骂、恐吓。出于对张某的惧怕,敖某又与张某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离婚后,敖某认为放弃房产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此她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约定无效。 庭审中,张某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敖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自己虽与敖某有过争吵,但从未对其进行打骂,法院应驳回敖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敖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敖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前房产分割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分割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房产分割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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