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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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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审查所需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商标构思和使用(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业简介4、企业获得的荣誉5、企业近三年的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状况。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其他能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的证据和材料9、最早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的具体事实,并加盖公章。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商标驳回复审有效证据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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