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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
商标驳回审查所需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商标构思和使用(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业简介4、企业获得的荣誉5、企业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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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有效证据有以下几点: 第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第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是公司)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复审准备的具体处理有以下几种: 第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第二,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第三,企业简介。 第四,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第五,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第六,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第九,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商标驳回复审有效证据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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