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法。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的无疑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品,通过法律禁止销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合法,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是违法的,只要不违法,自己录制的音频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用,有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根据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纠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0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1,2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