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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21日做出的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批复...
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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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接受请托人给付的贿赂款物后,基于意图悔改的原因及时将上述款物予以归还或上交。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受贿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其事后所实施的“及时退还或上交”行为足以表明其具有强烈的悔罪心理,从刑事政策考虑,并结合《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可以不认定为受贿罪,这样做有利于区别对待一部分想悔改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等其他犯罪的,则应当以其他犯罪予以定罪处罚。
是否构成收购赃物的犯罪,要看你所买赃物的性质等情况。如:1、是否是国家管制物资。2、是否是需经登记批准等程序。3、是否违犯市场交易常规和习惯。4、赃物在形状、包装、价格、批次、规模、甚至是交货时间等种种方面,具有正常人应该判定有问题的货物。而不依据你的口供。 是否属于违法的道理与上面也一样。 只有构成销赃或收赃罪,才需要拘留。 销赃或收赃罪现在改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派出所协警(临时工),如果存在了受贿行为,则属于职务犯罪,应与正式的民警一样量刑与处罚。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贵任。根据这一立法解释,以下“四种人”纳入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如林业管理部门等。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如烟草专卖、盐业管理部门等。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如合同制民警、聘用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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