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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济犯罪中的挪用资金罪

2022-03-10
杨**原是本单位职工,在其辞职离开单位自己开公司做生意的那一天(是同一天),公司原先的客户私下达成一笔生意,客户把购货的支票交给她,由她为客户进货,支票由此进入其他公司,是否犯了挪用资金罪答复:你好,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首先,该罪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的资金,因此,挪用单位资金以外的财物的,并不成立本罪。根据你说的情况,杨并不存在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因此,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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