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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非定点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3、入住特需病房的费用; 4、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戒烟、戒酒、网瘾治疗等发生的费用; 5、不孕、不育、孕检、分娩、计生手术、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6、动物伤害、接种疫苗、体检、美容、整形等发生的费用; 7、打架、斗殴、吸毒等各种违法行为发生的费用; 8、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费用; 9、法定职业病的治疗费用; 10、在境外及港、澳、台的治疗费用; 11、其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个人负担8%。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使用,按市医保中心(京医保字【2000】18号)和市卫生局(京卫公【1998】14号)文件执行。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30%。缝合器、吻合器只限用于保留肛门的低位直肠癌手术、因肺气肿行肺叶切除术、食道中段癌弓上吻合术方可报销。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器官报销标准心脏起搏器:单腔每套16800元双腔及三腔每套21600元临时起搏器每套7200元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8400元机械膜每套9600元人工晶体每只810元人工关节:人工膝关节每套6000元人工髋关节每套54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3960元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21600元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21600元其他的体内人工器官21600元
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元。 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 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2。 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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