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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无效民事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确认合同是否无效时,应对合同的内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审查,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董事会的行为显然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你可以采取以下应对办法: 1、如果股东认为董事会的行为对公司及股东造成了危害,可以按照公司法40条的规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否决董事会的做法。 2、如果董事会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按照公司法22条的规定,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几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 3、不同意的股东联名请律师将不董事会的违法行为及不同意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拍卖公司申明,要求拍卖公司不得拍卖,否则后果自负。 4、不同意拍卖的股东推荐代表,咨询当地律师。
董事会可以视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有时被称作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两三个及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会议记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副董事长具体执行。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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