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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司负责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2022-05-09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你谈到的情况,涉及到竞业禁止。 为确保股东利益得到实现,董事、经理必须忠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商业活动,即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2000年4月王某、刘某和他们任职公司以外的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机厂,其产品和该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产品相同。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公司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所以,公司要求王某和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收入合计28万元交给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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