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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营业额增加后必须缴纳增值税。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社投资和共同经营的,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时免除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获得收入的公司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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