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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
有以下方法可以规避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持有合同,约定股权归属; 二、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适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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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 2、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且签订完善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3、实际投资人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 4、没有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时,公司法设置了最后一道防线,投资权益的归属还是归于实际投资人。
隐名股东是投资者以他人名义持有并享有自己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各种原因无法确认其明显股东的身份。事实上,他们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认缴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了投资责任。隐名股东的身份或名称不记录在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持股行为。隐名股东通常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来确认其权利和义务。虽然隐名股东没有被法律禁止,但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利益受到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因此,隐名投资者应与其合伙人签订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发生纠纷时,即使不承认作为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也可以根据合同主张权益。此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行为,积极参与股东会议,定期参加股东会议,了解公司的发展趋势,进行有效控制。
隐名股东的风险有,名义股东可能会私自转让股权,此时属于无权处分。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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