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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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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区范围;(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六)水源地和水系;(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十一)其他。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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