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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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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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