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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权有限,所以不能出售。具体原因是单位和职工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态上二者是按份共有关系,各自占有的份额依合同约定。在权利具体分配上,由单位和个人两个主体共同行使一个完整的物权,房屋对外是一个产权,对内由单位掌握房屋产籍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购房职工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1、小产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是小产权的房屋没有房产权的保障,不具有房屋、转让、处分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购房者的利益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乏法律支持。 2、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如果进行乡产权的房屋交易,买入方得到的不是房屋全部的产权,而只有产权中的一项,即使用权;这样便不能很好的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如若政策有变,需要收回房屋的使用权,使用者也不得违背和抵抗,所以建议不要参与乡产房的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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