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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的责任有:1、按时缴纳认缴资本;股东在注册公司时,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部分,其余按时缴纳,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纳全部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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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从上面的情形结合您陈述的案情,我认为该公司的股东不需承担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些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对于在诉讼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地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至于是否确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七种:第一,转让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对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责任应当补充,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返还认股人支付的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7、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购的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应当对公司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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