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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补偿费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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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相关报道:国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先安置后拆迁。通知中称,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7月11日《京华时报》)征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行违法征地现象较多,不少地方实行的是先拆迁后安置甚至不安置; 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有的地方执行的是多年不变的旧补偿标准; 三是补偿安置费没有直达农民手中,截留、挪用、贪污严重。这些问题不但直接伤害了农民利益,也损害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公信力。
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一)请求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第一步协调; (二)协调双方未达成合意,则进一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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