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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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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担保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人际关系或财产关系:比如,甲找到乙借钱,但乙与甲关系一般,要求担保,甲于是提出用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因为抵押不转移占有,乙担心即使抵押万一甲将汽车撞毁或将汽车隐匿,自己还是有可能实现不了抵押权,于是乙依然不同意借钱,这时甲找到了关系较好的丙,由丙做保证人,因丙有固定工作,收入颇丰,乙欣然同意,但丙当然不是十分愿意,这时甲就提出用汽车给丙做抵押,此为反担保,因甲丙关系还不错,既然甲都提出用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了,丙也就不好推脱,于是反担保就成了。所以实践中反担保成立的情形多数是债权人对担保的质量要求较高,而担保人对担保的质量要求不高,债务人又拿不出较高质量的担保来满足债权人,只能满足担保人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依据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一、在委托贷款合同与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约定不同的管辖法院的情形下,若委托人同时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向借款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基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只能根据委托贷款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应当同时以借款人和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若单独以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则可能会受到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等条款的约束 二、对于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而言,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法律对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避免某些条款因从合同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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