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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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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案件管辖是不一样的,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依据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给别人担保的法律风险: 假如担保人责任受损可主张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此时担保人偿还债务是根据其担保的类别来判断的,即: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确保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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