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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2号,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发布施行。...
着装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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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限定执法人员着装进入娱乐场所属于违法行为,则谈不上违法;但各执法机关会有相应的着装规定与要求,如果规定中明其不充许则属于违规行为。关于执法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严肃执法人员队容风纪,塑造良好的队伍整体形象,促进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执法人员着装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执法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着制服,各种标志佩带齐全。 2、执法人员外出执勤和办理执法业务期间,必须戴帽子;在办公场所或到我局内部各单位办理公务期间可以不戴帽子。 3、季节性制服、便服和制服不准混穿,着制服必须穿、系配发的蓝色衬衣、领带。 4、统一换装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局属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5、执法人员到外单位参加涉及执法业务的会议及办理相关公务时必须着制服;办理非执法业务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 6、抽调指挥部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着制服,但在办理入户做工作等不便于着制服的工作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着便装。 7、内勤岗位协管员在办公室和协助参与执法工作期间必须着制服;驾驶员岗位协管员可以着便装;食堂协管员或协管员、执法人员在食堂帮助工作期间严禁着制服。 8、怀孕五个月以上无法穿着配发制服的,可以不着制服。 9、严禁着制服进入饭店、发廊、KTV等娱乐休闲场所进行消费、娱乐。 10、办理私人事务时严禁着制服。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请各级各单位认真做好传达、贯彻、落实,抽调到指挥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通知,内勤协管员制服不全的要求本人立即购买,不及时购买的将予以待岗或辞退。局党委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泰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2月18日
1、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的,不得着装;(二)工作时间不因公外出的;(三)女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适合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二、警察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标准的警服不得混穿。警服和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置非标准服装时,不得外露。(二)按规定装饰钉子,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挂与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和物品。(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能歪戴警帽,不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4)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应穿标准皮鞋、胶鞋或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脚;男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5)不系围巾,不染指甲,不染头发,不戴首饰。男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蓄胡子,女警察不得过肩。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1.意味着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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