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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是不是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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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对犯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且处;情节特别严重处,并且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三)个人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我国刑法诞生以前,法制还未健全的情况下,就有《关于惩治贪污条例》。后来到了1979年颁布了《刑法》,正式规定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但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贪污罪除了罪名以外,内容发生了许多的变化,这当然有其中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的变化,使法律也在不断变化,贪污罪变化最大的是犯罪的主体部分,范围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目前,贪污受贿罪的主体的认定仍然是学术和实践争议的热点问题。 根据我国新的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五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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