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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回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2021-12-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 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造新的、拆旧的、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庄,已迁入新居(村)原宅基地。 (四)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相关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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