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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物是无形的资产,与以有形资产做担保物的抵押相比,其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1、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主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2、质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质押物为整个债务的担保物,其不因部分偿还债务而取消部分质押权,质押权部分受到损失,其剩余部分仍以整体作为担保物。 3、质押权具有优先性,即质权人能足够以质押物的价值获得优先赔偿,在质押期限内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有权把质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卖,并在出卖金中有优先获偿的权利。 4、价值不稳定性。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与有形的担保物相比,其价值稳定性低。 5、登记生效。知识产权的质押以在登记机关登记成功为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它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股权质押融资合同有效。
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它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股权质押融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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