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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四、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五、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1.有效通行证件、身份证;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六、外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由本国收养组织和在华代理人与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联系预约。
户口迁回娘家,需要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和户主同意接受,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如离婚等)。).当事人可以提前咨询户口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和迁入地村(居)委会负责人,以对方的回复为准。需携带身份证、离婚证、户口簿、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明,然后到老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出生证明办理方法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 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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