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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
有。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影响是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是确定形式上的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视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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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可能会碰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股东出资的转让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受让方的权利受到影响,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呢?首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管公司是否设立股东名单,股东转让出资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单上,都不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此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所有权转让是否对抗公司和第三者有效,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由于公司的失误,股东转让出资后没有更改股东名单登记的,无论股东名单是否更改登记,公司都必须根据出资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无论什么原因股东转让出资后,公司股东名单都没有变更登记,在依法变更股东名单之前,股票转让对善意的第三者没有效力。善意的第三者受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失方索赔。
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未变更的有以下风险: 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争议也非常多,故建议在股权转让后应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办理完所有的变更要求后,一个股权转让行为才算完全、彻底。
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履行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也规定“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虽然在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要求下,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当然导致股权发生变动。反之,股权未能发生变动也并非意味着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判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为了使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又根据新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此规定明确股权转让后须变更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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