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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没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有什么影响

2021-10-01
在实践中我们可能会碰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股东出资的转让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受让方的权利受到影响,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呢?首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管公司是否设立股东名单,股东转让出资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单上,都不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此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所有权转让是否对抗公司和第三者有效,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由于公司的失误,股东转让出资后没有更改股东名单登记的,无论股东名单是否更改登记,公司都必须根据出资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无论什么原因股东转让出资后,公司股东名单都没有变更登记,在依法变更股东名单之前,股票转让对善意的第三者没有效力。善意的第三者受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失方索赔。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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