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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一西村委会上诉称,王某义于1997年7月租赁上诉人土地,但一直未对该土地实际利用,因其未交纳1999年承包费,故上诉人将土地收回,并于2000年4月18日与石油集团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王某义租赁的土地及其它土地一并租赁给石油集团公司使用王某义在一审中称其已在1998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王某义在上诉人与石油集团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年后的2001年10月22日才交纳土地出让金25155元,在2003年1月份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利津县陈庄镇财政所无权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其权利的行使期限应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时起,因此,王某义无权向上诉人追要石油集团公司付给上诉人2002年8月份之前的土地租赁费况且,王某义要求上诉人返还土地租赁费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在一审过程中其称在2000年7月29日晚便知道上诉人将其租赁的土地租给了石油集团公司,并于每年8月1日前由上诉人收取租赁费,然而王某义却在2003年提起诉讼,已丧失胜诉权王某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在征地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的,现上诉人已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即使王某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分析,其已丧失要求上诉人返还土地租赁费的胜诉权,同时其应向上诉人交纳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前的土地承包费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规定赠与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人可在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产: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男方给付大额财物其直接目的是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换句话说,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的原因、法律依据由于婚约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返还财物合情合理。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财物,则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受到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受利益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比如:甲去银行取款,点钞票的点错了,多给了一万块,那么这个一万块就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盗窃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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