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谁知道那个承包合同引起的不当得利的问题

2022-06-28
治一西村委会上诉称,王某义于1997年7月租赁上诉人土地,但一直未对该土地实际利用,因其未交纳1999年承包费,故上诉人将土地收回,并于2000年4月18日与石油集团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王某义租赁的土地及其它土地一并租赁给石油集团公司使用王某义在一审中称其已在1998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王某义在上诉人与石油集团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年后的2001年10月22日才交纳土地出让金25155元,在2003年1月份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利津县陈庄镇财政所无权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其权利的行使期限应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时起,因此,王某义无权向上诉人追要石油集团公司付给上诉人2002年8月份之前的土地租赁费况且,王某义要求上诉人返还土地租赁费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在一审过程中其称在2000年7月29日晚便知道上诉人将其租赁的土地租给了石油集团公司,并于每年8月1日前由上诉人收取租赁费,然而王某义却在2003年提起诉讼,已丧失胜诉权王某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在征地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的,现上诉人已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即使王某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分析,其已丧失要求上诉人返还土地租赁费的胜诉权,同时其应向上诉人交纳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前的土地承包费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