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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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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规定于2016年4月1日修订),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需要通过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根据上述办法,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至少应当同时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证书和足够数量的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其中一个人不能到场要写一份委托书,委托另外一人到场办理) 3、租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有几个人出示几个人的证件) 4、房屋租赁合同2份,在办理窗口购买,5元一份。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一)备案申请;(二)工商营业执照;(三)聘用人员名册;(四)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规定了资质、资格许可的,应当提交取得许可的证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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