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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现依法归纳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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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再审的时效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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