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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现依法归纳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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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理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了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主要途径有:(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检察院的抗诉;(3)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普遍性审查,发现错误交由院长按法定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也不得上诉。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裁判的效力规定如下: (1)原来是一审裁判,现仍由一审法院审理的,作出的裁判仍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2)原来是二审裁判的,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 (3)原来是一审裁判的,现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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