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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对方的存款: 首先,如果夫妻尚在一起居住的话,可以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对方的存折、银行卡信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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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刘女士与丈夫王某婚后育有一子。2004年3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刘女士同意与丈夫离婚,但认为丈夫提供的财产清单不实。 刘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的收入一直交由自己保管,四、五年来至少有存款30万元左右,应当全部拿出来分割。现在丈夫提供的财产清单只有10万余元。 刘女士的说法遭到王某否定,刘女士想请求法院到银行查询,但不知是否可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银行存款是否可以查询,以及一方故意隐瞒存款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般情况下,虽然银行不会向当事人或律师提供查询服务,但只要当事人知道对方的具体账户、或具体开户行,都可以申请法院到银行进行账户查询。 关于离婚时一方故意隐匿财产的问题,《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充分是可以的,注意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人证、书证、视听材料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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