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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装修时花了很多钱

2021-11-20
举例来说,17年前,罗某开始租用武汉某五金厂的房子,开酒店。随后,骆某与五金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罗按约定进行了装修。租赁期间,罗某经五金厂同意,扩建了9平方米的房屋。2014年4月,酒店所在区域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年5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罗于当年6月结清了租金。当年10月,拆迁部门与五金厂签订了拆迁意向协议,罗在拆迁前搬走,随后房屋被拆除。当年12月,五金厂收到了包括装修补偿和停业补偿在内的所有拆迁补偿。房屋拆迁后,罗认为房东获得的补偿包括装修等费用,酒店是他装修的。由于他的装修和扩建,五金厂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资金。所以五金厂应该给他补偿。罗某与五金厂多次协商失败。去年9月,罗某向法院起诉五金厂,要求对方返还装修补偿、停业补偿和扩建面积补偿,共计71、9万元。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罗和五金厂并没有约定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和装修的补偿,所以这部分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租赁期间,罗有权拆除装饰品,但无权要求返还。但本案房屋拆迁补偿发生在合同期满后,五金厂不构成不当得利。但由于建筑面积9平方米,双方未约定如何处理,五金厂应将建筑利润返还部分给罗某。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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